控诉陈红伪造法律文件 前夫宣布公司已签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2-11-24 23:15:47阅读时间:2197
本文导读:《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变更法律文件之严正声明》: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于2002年6月13日由自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 2

《关于歌手陈红涉嫌伪造股权更调法令文件之严明声明》: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钱,于2002年6月13日由天然人股东李军出资2970万元、李福珍出资30万元依法设立。 2015年,李军发明持有的亚之杰置业99%股权于2014年3月4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签名不法让渡给李善荣,并举行工商更调挂号。

亚之杰置业成立至今,股东李军从未与他人签定过任何出资让渡和谈。是以,声明人委托北京中原物证鉴定中央对此次股权更调所按照的《出资让渡和谈》及《股东会决定》的真伪举行鉴定,鉴定成果显示亚之杰置业工商档案里的《出资让渡和谈》及《股东会决定》中关于“李军”“李福珍”的签名系伪造,随后声明人向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旭日分局报案,工商行政机关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央对上述签名举行鉴定,亦得出一样的“李军”“李福珍”签名系伪造的鉴定结论。

此后,声明待遇保护本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手段举行维权,北京市旭日区大众法院已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朝平易近初字第20389号平易近事判决书及朝平易近初字第20399号平易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股权更调非李军、李福珍的真实意义暗示。

综上,亚之杰置业于2014年3月4日举行的股权更调,系他人行使伪造李军、李福珍的签名,骗取工商更调挂号,该等举动严重伤害李军、李福珍及亚之杰置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属无效。据此,声明人以为亚之杰置业自2014年3月4日起作出的平易近事法令举动非股东李军、李福珍真实意义暗示,均为无效。在此,声明人特敬告在2014年3月4往后与亚之杰置业已签或拟签定相关和谈的相对方周知。同时,对此时代与李善荣等人通同伤害亚之杰置业益处的所有相对方,声明人保存依法究查包孕但不限于平易近事、刑事、行政义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军 李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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