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专属掮客约”系列案件又有新停整理,北京市第二中级大众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掮客权”不属于《中华大众共和国侵权义务法》所列明珍爱的平易近事权益,驳回SM公司的上诉。
此前,黄子韬因与天浩盛世文娱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刊行专辑被韩国SM公司以合营加害其专属掮客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告状至北京市东城区大众法院。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大众法院以为SM公司按照专属掮客公约要求黄子韬等承当侵权义务显为不妥,驳回了SM公司的告状。败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即日,法院果真审理此案,并于2月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大众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定。
我国审判制度采取“二审终审制”,按照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大众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充足、确实的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毛病,才可申请再审。此次判决成果与此前上海市第一大众法院就SM公司告状黄子韬及某食品发卖企业代言举动一案的判决逻辑不异,一系列判决合营为艺人与原掮客公司解约后的正常事情及相关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商业合作提供了不乱的法令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