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2月21日电 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传递,该院日前就被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扮装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收集侵权义务纠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刻日内提起上诉,今朝该案已经产生法令效力。即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接洽广州互联网法院,暗示愿意立刻实行判决内收留。
材料图:林志玲。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该案中,颜某公司为声张推行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扮装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傍边行使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体式格式举行姓名、着名度、生存体式格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声张相接洽关系。林志玲以为颜某公司的上述举动伤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形成了重大的经济丧掉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报歉、补偿经济丧掉和精力丧掉费等诉请。
该案争议核心为颜某公司是否伤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如存在前述侵权,颜某公司应若何承当平易近事义务。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要求。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触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数下架,没有再发卖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及10人,关注度极低,且触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跨越10人,不及以给林志玲形成伤害。此外,国家商标局已承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发卖“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举动。
法院经审理以为,颜某公司的举动构成伤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补偿经济丧掉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付出为阻拦侵权举动产生的公道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持续30日发布内收留不异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