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27日从北京市大兴区大众法院得悉,某商家因出售着名冒充扮装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告状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付出违约金。经由果真审理,大兴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补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责罚性违约金案件。
据介绍,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定在线办事和谈,商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肆,出售某着名品牌扮装品。但经京东公司抽检和品牌方鉴定发明,该商家出售的商品是冒充产品。据此,京东公司向商家下发违约通知确认单,商家未在申说期内提起申说。随后,京东公司以该商家发卖冒充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其店肆举行关店、解冻钱包、扣除积分并要求付出违约金等责罚。商家不服京东公司责罚办法,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京东公司返还货款、平台行使费、店肆质保金等。京东公司不同意商家诉讼要求,并以商家出售冒充商品违反了公约商定和法令划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商家补偿违约金200万元。
大兴法院审理以为,京东公司是依照商定体式格式对商家发卖的商品举行抽检,并依拍照应程序将抽检商品送至品牌方举行鉴定,鉴定成果做出后,京东公司也依照程序向商家下发违约通知单并给予商家申说权利。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全的证据链,法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商家发卖的商品是冒充商品。针对京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可否获取撑持的问题,法院以为,商家与京东公司商定“百万元违约金”法则,关涉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平台实行自律治理权利的暗示,不应简略等同于当代意义上的违约金条目。
此外,大兴法院审理以为,对具有彰着恶意的违约举动理当加重违约义务。本案中,该商家的售假举动,属于严重违反两边公约商定、平台法则、法令律例和根抵商业伦理的恶意举动,具有彰着的主观毛病,为保护平台商誉和正常经营治理次序,平台必要支出较大治理成本。综上,法院一审剖中断售假商家向京东公司赔付违约金100万元,商家与京东公司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两边上诉要求,保持原判。该案今朝已生效。